一、什么是选址意见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3、注意,只有划拨土地才办理选址意见书。
4、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据。
5、申请材料主要有:
6、(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7、(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9、(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10、(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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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都是什么意思
1、选址意见书指的是对地址选择提出意见的文件,也就是说提供地址选择意见的参考书。它对地址的选择只提供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2、而用地预审则是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审批前,对某宗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而作出的审批意见,它是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的。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3、注意,只有划拨土地才办理选址意见书。
4、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据。
5、申请材料主要有:
6、(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7、(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9、(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10、(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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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什么意思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3、注意,只有划拨土地才办理选址意见书。
4、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据。
5、申请材料主要有:
6、(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7、(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9、(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10、(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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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0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农村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区别
1、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是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或兴建乡(镇)村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政府审批文件。
2、农村土地使用证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类似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用于审批村镇房屋建设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农村土地使用证类似于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所有人及权利状态的土地权属证书。
4、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
6、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7、(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8、(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9、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10、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11、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12、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13、《土地管理法》
14、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1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16、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17、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